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不動產的概念:
不動產《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》第一百一十五條規(guī)定:物包括不動產和動產。對動產與不動產的劃分通常是依據(jù)其自然性質是否可以自由移動為標準的。一般來說,凡是自行能夠移動或者用外力能夠推動,且又不改變其性質和價值的財產,像牲畜、家禽和家具、器皿之類,屬于動產;反之,土地、房屋等不可移動的財產,屬于不動產。
《不動產登記暫行條例》第一章第二條第二款規(guī)定:“本條例所稱不動產,是指土地、海域以及房屋、林木等定著物?!?/p>
《資產評估執(zhí)業(yè)準則不動產》將不動產定義為“土地、建筑物及其他附著于土地上的定著物,包括物質實體及其相關權益”,“不包含海域、林木等”。
1、土地:土地是地球的陸地(包括內陸水域、海涂)表層范圍內,由土壤、巖石、礦藏、水、氣候、地質、地貌,以及人類活動對上述要素產生的種種結果所組成的自然經濟綜合體。
土地按照自然形態(tài)可以分為山地、丘陵地、臺地、平原等,按照用途可以分為商業(yè)金融業(yè)用地、工業(yè)及倉儲用地、市政用地、公共建筑用地、住宅用地、交通用地、農用地、水域用地、特殊(宗教、監(jiān)獄等)用地、未利用空閑地等。中國土地利用現(xiàn)狀分類將土地分為耕地、園地、林地、草地、商服用地、工礦倉儲用地、住宅用地、公共管理與公共服務用地、特殊用地、交通運輸用地、水域及水利設施用地、其他土地等12個級類。
2、建筑物:廣義的建筑物是指人工建造的所有建造物,包括房屋和構筑物;狹義的建筑物僅指房屋,不包括構筑物。房屋指由圍護結構組成的能夠遮風擋雨,供人們在其中居住、工作、生產、生活、娛樂、儲藏物品或進行其他活動的空間場所,如住宅、公寓、宿舍、辦公、商場、賓館、酒店、影劇院等。構筑物是指房屋以外的建造物,人們一般不在其中進行生產生活活動,如煙囪、水井、道路、橋梁、隧道、水壩等。